目 录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地区现状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l.7 应急预案体系
1.8 预案管理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专家组
2.4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2.5 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2.6 基层组织
3 工作要求
3.1 指挥原则
3.2 责任体系
3.3 信息监测
3.4 专家指导
3.5 预防
3.6 预测、预警和预备
3.7 先期处置
3.8 报警
3.9 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3.10 预案启动
3.11 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 应急救援
3.13 应急资金物资
3.14 交通运输
3.15 指挥、通信与信息
3.16 医疗卫生
3.17 治安
3.18 社会动员
3.19 工程
3.20 技术
3.21 其他
3.22 预案的终止
3.23 善后处理
3.24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4 附则
5 附件
5.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康巴什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称<<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是新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
l.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行政规章及新区现状,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l.3.2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具体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l.4 地区现状
康巴什新区处于鄂尔多斯市的中心,人口较为集中,突发事件主要为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森林草原火灾、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超出部门和单位处置能力,或需要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新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坚持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救结合。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协调联动,高效应对。加强康巴什新区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区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可能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制定,由新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在新区为正式成立应急办前,应急办职能放在新区安监局)审定后印发,并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4)突发共事件单位应急预案。由市驻新区有关直属单位及中央、自治区、市驻新区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印发,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报新区管委会备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必须待专门预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本预案附件中列出的有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外,在康巴什新区行政区划内的所有部门、单位、机构、组织均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应急预案。
l.8 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组织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新区总体预案具体加以细化,并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新区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行政规章和新区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3)各类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
(4)预案制定组织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必须存入新区应急办信息数据库。
(6)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的资料积累、科学研究,为修改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实践借鉴与科学依据。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新区管委会为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新区管委会主任的领导下,通过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部署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和在新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称相关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新区管委会应急办暂由新区安监局牵头,新区公安分局配合,共同组成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新区管委会应急办负责建立总值班室;接收和办理向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新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在新区管委会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市驻新区有关直属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新区应急办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新区管委会有关决议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新区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根据新区实际重点在下列单位设立应急办:公安分局(包括交警、消防)、安监局、建设局、统筹城乡办公室、园林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展局、国土分局、社会事业局、民政局、工商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3专家组
新区各应急办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新区应急办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大决策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评审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参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安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咨询与研究;参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检查工作;指导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等。
2.4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新区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灭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组建急救队要注重实效并力求一专多能。各种急救队要制定周密适用的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技能训练,配备必须装备,适应急救队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新区管委会原则上不直接组建急救队伍。紧急状态下,新区管委会有权调动各急救队执行救援任务。
2.5 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由新区应急办审定。
(1)通信保障组。由新区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分局、鄂尔多斯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配合,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新区发展局牵头,新区医疗急救中心、卫生所配合,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消毒、隔离及有关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新区发展局牵头,新区财政局、民政局配合,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新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新区工商分局牵头,新区发展局、商务办配合,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新区等违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新区纪检监察室牵头,检察院驻新区检察室、新区党群工作部、司法分局、人事局、审计局配合,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6基层组织
基层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单位实际可设立应急处置组织。
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居民社区,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的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内部应急处置责任制度。基层单位安全建设与应急处置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预案落实、制度落实、设施落实、训练落实,确保自我防范和参与社会救助行动的需要。
3 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新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新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指挥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新区管委会统一指挥。
3.2 责任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3 信息监测
新区应急办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 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3.5 预防
各应急办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预防胜于救灾的观念,增加投入,积极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
3.6预测、预警和预备
建立、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系统,使监测报告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6.l 预测
各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安全预测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网、信息数据库和风险监测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加大监测范围和力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风险分析,进行科学预测,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编制预警报告。
3.6.2 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发布。预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预警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是否进入紧急状态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要尽可能具体,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3 预备
各工作机构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按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可适时启动专家组。
3.7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的单位和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3.8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新区统一的综合报警服务平台,承担新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受理和信息传递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和管委会领导。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要力求全面具体。
3.9 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新区各部门在获得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如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不断续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它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部门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10 预案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新区应急预案。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新区应急预案的同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报告。
3.11 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亦可在事发地点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 应急救援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人民解放军和警察部队平时要与地方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坚持事件发生对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在启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保障。
可根据情况进行应急响应。(1)基本应急。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己经发生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事发行业主管部门的各应急机构立即做出响应,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2)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新区管委会应作出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响应范围、增加响应部门的决定。必要时请求市里支援,提出启动鄂尔多斯市机关预案的建议或请求武警和中直、区直、市直企事业单位支援配合新区的应急救援行动。(3)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相关事件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最高一级预案的应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主要处置工作的应急办和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新区应急办。
3.13 应急资金物资
新区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同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投入。
各行业应急办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新区管委会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 交通运输
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3.15 指挥、通信与信息
建立安全畅通的指挥系统。新区应急办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建立灵敏可靠的通信系统,构建有线、无线、网络互通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无阻。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求援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建立完备的信息保障系统。新区应急办建设3S[地理信息系统(GT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系统(PS)]自动化、数字化平台,逐步配备高科技的地面、空中观测、信息收集装备。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实现与自治区应急办、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应急办信息共享。
3.16 医疗卫生
新区发展局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3.17 治安
新区公安分局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结集、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3.18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有各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3.19 工程
建设布局合理的应急工程防护体系,并力求实现一个工程多种用途。
(一)中心区建设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和人口疏散基地。
(二)充分利用现有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安全线工程,形成水、电、气、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在非正常状态下应急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三)规划与建设紧急避险场所。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科学管理。可与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地下工程、停车场、疏散通道等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紧急避难场所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在人群密集场所,要设立疏散标记。
(四)全面加强基层单位安全防灾工程建设。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的场所,都要加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灾救灾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整齐备,随时可以有效使用。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3.20技术
(一)提高新区安全监测技术水平。新区相关部门要大力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尽快提高城新区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水平。
(二)整合科研力量,对城新区安全的规律与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研究探讨。在引进、推行外地应急处置设备、器材、软件产品和技术。构建安全信息收集、传输、分析、处理系统。
(三)提高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技术、设备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各应急处置中队,相关单位要自行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处置装备与器材。选调专业人才,充分加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一线力量。
3.21 其他
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请求现场救援保障、工程抢险装备保障、人力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
3.22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23 善后处置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3.24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使民众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基本的处置技能。
3.24.1 宣传教育
加强经常化、全民化安全教育。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党政干部与公务员教育内容中,各部门要开设安全教育讲座。
在新区居民中普及公共安全教育与救助知识。新闻媒体要免费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和自救常识。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围、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讲座。新区应急办负责编印安全防范、自救互救宣传教育资料、应急手册、应急宣传画等。
3.24.2 培训演练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应急办按相应预案组织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实施机率较大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以熟悉技术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附则
4.1 本预案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附件
5.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新区)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新区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新区)多个新区(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新区)多个新区(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新区)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新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新区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新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新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新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水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新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新区)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新区)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新区)内2个以上新区(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l.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 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新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新区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全安事故括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土、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l 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新区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新区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新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l.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新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精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新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新区(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新区(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新区(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新区(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新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新区)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l0.对1个省(区、新区)内2个以上新区(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l0个以上县(新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新区)内有20个以上县(新区)发生或10以上县(新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新区)内有2个以上新区(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新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新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新区)内有2个以上相邻新区(地)或5个以上县(新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新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新区(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新区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新区),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新区、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税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新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新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新区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新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新区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新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新区或计划单列新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新区(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新区)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新区)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新区出现粮食新区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新区或计划单列新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新区)内2个以上新区(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新区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新区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IO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