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新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新区社保局继续开展2016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从2016年1月1日零点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以出院日期为准。参加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充报销。
一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2万元)以上的住院和比照住院政策内的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进行补偿,不设封顶线(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对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床位费、专家费、取暖费、伙食费、健康体检费、特许护理费、诊查费、陪床费、其他费)保险期内单次住院,商业保险按照退休人员2000元以上,扣减2000元;在职人员2500元,扣减2500元以上,均按照30%给予补偿。
三是患恶性肿瘤病使用靶向类药物治疗或使用无可代替的目录外药品按照6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