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第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康巴什新区实施城市规划2015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6〕590号)及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2015〕3号《征收土地公告》,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哈巴格希村补偿标准:
水浇地:0.3971公顷,补偿标准:69万元/公顷;
旱地:0.9435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林地:0.8216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
牧草地:0.2884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0.307公顷,补偿标准:69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0.4002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0.0657公顷,补偿标准:69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5963公顷,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哈巴格希村:266.918万元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用地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5993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康巴什新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