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康环责改字〔2016〕7号
鄂尔多斯市凯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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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东胜区杭锦北路32街坊 法定代表人: 王天勇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上午10点左右,焚烧木板、木方、塑料安全网、油毡等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有11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 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九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