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出版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出版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的编辑、设计、校对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编审、副编审。其中,编审为正高级,副编审为副高级。 第四条 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编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副编审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编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编辑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编辑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编辑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编辑资格满7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编审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出版业及相关学科研究有较深造诣,对国内外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出版信息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出版业某一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本地区编辑学科和出版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之一,策划制定过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加以实施; 2.完成过重大编审任务,积累了较丰富的终审重要稿件的经验; 3.具有终审重要稿件和对重点稿件进行审查、加工的能力; 4.在本专业领域内对专业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和答疑解惑。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辑出版的图书、期刊大多数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学术价值,在相应领域引起国内外同行的关注;编辑出版的图书、期刊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推动自治区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2.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奖一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各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以上。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2篇应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副编审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编辑出版业务,具有较高的学科和业务理论修养,全面了解国内外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掌握相关学科及现代新技术的知识、技能,并能在工作中灵活运用。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l.是本地区(本部门)编辑学科和出版专业的业务骨干,能够独立完成重大出版工程或项目的具体组织落实,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具有解决编辑工作中遇到的学术性和技术性疑难问题的能力。 3.独立完成过重要稿件审读、编辑加工和图表处理工作。 4.能复审、终审重要稿件,并解决其中遇到的学术技术性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辑出版的图书、期刊大多数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学术价值,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本领域引起重视,为繁荣发展出版事业做出较大的贡献。 2.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奖(含提名奖)1项,或自治区(部)级奖1项。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社会科学奖、科技类的软科学奖项)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修订自治区部分学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职字〔1999〕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