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工程测量包括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测量、城市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矿山建筑工程测量、电力工程测量、海洋建筑工程测量等。 第三条测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测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专)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7年。 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及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申报人同时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或经历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科技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2.主持并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3.担任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重点工程项目中测绘专业技术负责人; 4.担任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重点工程项目中测绘专业设计负责人; 5.担任省部级以上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测绘生产任务技术负责人; 6.承担省部级地图集、大型专题图集或重大挂图的设计编审; 7.负责重大测绘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自治区(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篇须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人;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 2.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科研、项目设计、生产专业技术设计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论文、总结、报告等,有2篇以上最终成果达到良好以上; 3.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立项科技研究、科技开发项目至少一项,且经过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很好的推广与应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立项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经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预期效果,并且在推广过程中,进行过技术革新或改造,对所推广的科技成果做出补充或完善; (4)主持并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开发项目2项以上,且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均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如其研究成果被鉴定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以是1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要得到很好的推广与应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二、三等奖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二等奖)。 4.从事测绘生产与技术管理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所完成的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专业项目,获省部级优良工程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或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按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的2项以上; (2)作为设计负责人或主编(副主编),所完成的省部级地图集、专题图集和重大挂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 (3)负责管理的重大测绘工程项目按期完成,或负责质量监督的重大测绘工程项目无质量事故,且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设计要求,经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产品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达优良级; (4)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管理的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称号,且本人获自治区以上级别的先进工作者称号;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1项;或主持编写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2项以上,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第十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有一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申报人同时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或经历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单项研究课题;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推广项目; 4.担任大型测绘工程项目中的主要专业设计负责人或承担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5.参加地图集、专题图(集)、较重要挂图的设计、编制工作; 6.组织或参加本部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7.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盟市、厅局级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2条必备一条: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 2.撰写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已被采用; 3.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单项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以上综合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研究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应用; (2)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推广应用项目2项以上,经盟市、厅局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达到预期效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被列入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 4.从事测绘生产与技术管理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测绘专业项目获省部级优良工程奖,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按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的2项以上; (2)负责设计、编制地图集、专题图(集)、挂图获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3)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的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4)负责测绘工程项目的生产技术管理或质量监督管理,业绩突出,成效显著,受到盟市、厅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5)所负责的测绘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经主管部门审定,效益明显的2项以上;负责质量监督的测绘工程项目无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设计要求。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