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区委常委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区委常委会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区委常委会重大决策适用以下范围:
(一)制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重大立法建议,讨论和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提出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议;
(四)讨论和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议;
(五)全区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政策;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区委常委会重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规律。坚持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把中央精神、自治区、市要求与康巴什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地区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作决策,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未作规划不作决策,未经人代会审议不得实施,未纳入预算管理不予支出。
(三)坚持发扬民主。建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长效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没有深入调研不决策,没有科学论证不决策,没有比较方案不决策。
(四)坚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酝酿讨论,必须集体表决通过,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当前与长远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推动康巴什转型发展。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调查研究
第三条 把调查研究作为重大决策启动的前置条件,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要求,制定调研方案,说明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重大决策调研至少要提前3个月开展。
第四条 重大决策调研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调研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措施;
(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六)其他可供决策参考的内容。
第五条 区委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重大决策调研,区委分管领导或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牵头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研。
第六条 专题调研组要深入工作一线,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调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深入相关机关单位和基层一线开展调研;
(二)走访相关领导干部和组织相关群众代表座谈;
(三)注重解剖正反典型和了解把握全局情况;
(四)既要深入工作局面好以及先进单位和领域,也要到困
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单位和领域开展调研。
如有必要,可以赴外地进行考察调研。
第七条 调查研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准确、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专题调研组要依据调研成果起草形成决策意见草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区委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的背景、目的、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渠道等有关情况,引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区四大班子领导,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
代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对决策草案
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
(二)公众及专家对决策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或指定区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保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障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完整、真实记录意见,并将意见记录作为制定决策方案的重要参考。
听证具体程序规定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由重大决策牵头领导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二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都要进行登记、梳理、核实和研判。对有益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有争议或反对的意见应以适当方式作出说明解释,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区委建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遴选、聘用本地专家和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牵头领导,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3-5名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或专业机构重点应从决策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执行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专家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牵头领导组织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对地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是否符合地区改革发展的可承受度;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否会引发较大规模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是否影响地区持续发展、转型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根据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过程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研讨论证、民意测评、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综合评估情况确定风险程度,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出下列评估意见:
(一)评估认为无风险或风险较小、实施条件成熟的,建议按程序作出决策;
(二)评估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应当进一步调整完善决策草案或制定相应应对预案,建议待条件成熟后作出决策;
(三)评估认为存在不可控的重大风险隐患且大多数人反对的,建议不得作出决策,或者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区委办公室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法律工作人员或相关律师、专家等参与。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委常委会规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内法规及上位文件;
(四)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与同级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或有关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二)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但仍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区委常委会规定权限、草案内容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六节 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牵头领导根据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总体情况,形成决策建议报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决策方案,提交前应书面征求区委常委会委员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报区委书记审定。重大决策事项经会议审议时,要充分酝酿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集体作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执行《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按程序及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区委全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区委重大决策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或区委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结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如有必要,应将决策内容、依据、过程、结果和群众反馈意见渠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