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区委常委会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区委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解决区委常委会委员分工范围内专项性重要事项,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三)对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就所承担任务及时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四)协调解决区委常委会委员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五)受区委书记委托举行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纳入区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为与议题有关区委常委会委员,相关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
三、议事规程
区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分管常委会委员确定并召集、主持。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分管常委会委员确定。
(二)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派分管领导参加。
(三)会议讨论。会议先介绍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结束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应认真考虑。
(四)会议表决。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分管常委会委员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管常委会委员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1.内容论证不充分,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五)请示报告。对区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分管常委会委员要在会前或会后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书记请示报告。
(六)形成纪要。会议由分管常委会委员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审核后下发执行。
(七)督办落实。区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常委会委员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