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区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康巴什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涉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干部处理方面事项。
(二)对区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三)布置年度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讨论不需区委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区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三、议事规程
(一)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
(三)区委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是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区委办公室汇总提出预案报区委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准备。
(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区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六)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七)书记专题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区委书记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组织实施,并由区委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监督和保证
(一)区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书记、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对书记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书记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背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书记、副书记、区委常委会委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区委常委会、全会的监督,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