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新区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向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单位,可以向该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五条 康巴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60A室,邮政编码为017010;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0477-8593886;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提交到电子邮箱kbsxq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