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伊旗阿镇国泰广场T2-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职务:局长
受委托组织:康巴什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康巴什城乡统筹园区B区北侧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刚 职务:局长
一、委托执法的权限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列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17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3号)等规定,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将下列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康巴什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黑色路面以外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范围内。
三、委托行政机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事项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组织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权限事项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不对受委托方超越委托的权限事项和范围的行为负责;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本委托协议书自委托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建民
2015年4月7日
受委托组织(印章):康巴什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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