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康巴什区草拟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结束。
二、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Kbstcb@163.com。
(二)电话传真:0477-8595982。
(三)信函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北区哈巴格希办事处207室,邮编:017000。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区将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农牧业局、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核。审核修改后报市政府审定和公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康巴什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康巴什新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水土壤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2018年以前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禁(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三、划分依据和程序
(一)划定依据
本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1.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m以上;
(2)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 m以上。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及其它经济动物。
2.畜禽禁养区:指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指达到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市级农牧、环保部门确定。
四、划分方法及具体划定范围
全新区共划定畜禽禁养区60.79平方公里,新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38.42平方公里,北区生态移民区禁养区22.37平方公里。东至阿布亥川,南至乌兰木伦湖,西至乌兰木伦水库,北至阿布亥川。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划定范围:因康巴什新区无水源地,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目前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区域,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
划定范围:因康巴什新区无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3.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1)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定
划分方法: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边界范围,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500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划定范围:将康巴什新区居民区、统筹园区全部划入禁养区,划定禁养区总面积60.79平方公里。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的划定
划定方法:康巴什新区无科学研究区,文化教育区所有的大学、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都位于康巴什新区城区及统筹园区,城区内及统筹园区内的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划定。
划定范围。因康巴什新区没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有环评文件的,以设计养殖规模为依据,污染治理设施需与设计养殖量配套。无环评文件的,以农业部门统计上报数据为依据,污染治理设施需与设计养殖量配套。
(一)禁养区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7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二)适养区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属畜禽养殖适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应当取得新区管委会同意,经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康巴什畜禽禁养区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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