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康巴什新区企业总部服务中心是为了培育总部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加强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总部服务中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康巴什新区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为总部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壮大、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优良环境。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中心入驻对象
1.经康巴什新区加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
2.招商引资入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商贸企业、健康服务业和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3.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团队;
4.其他政策扶持性企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入驻中心
1.入驻企业须是在康巴什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康巴什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3.入驻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项目须具备项目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成熟等条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五条 入驻企业的相关要求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4.不得将办公场所转租第三方;
5.不得从事经营许可外的项目;
6.配合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驻程序
1.项目洽谈;
2.申请人向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3.由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评审结果由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核准;
4.办理入驻手续(确定办公用房→签订入驻合同和安全管理责任书→企业总部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具入驻通知书→物业公司核证→缴纳有关费用→领钥匙);
5.正式入驻。
第七条 申请入驻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公司章程;
5.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资质、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
第四章 优惠政策与服务
第八条 入驻企业可按照每人6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核定办公用房。入驻企业孵化期为三年,在核定面积内可免除三年租金,入驻时须一次性缴纳押金30元/平米,迁离时予以退还。
第九条 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2.为入驻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等全程服务;
3.协助办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手续;
4.为入驻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5.为入驻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入驻企业从入驻之日起满3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间隔期为6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间隔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程序:中心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企业 → 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中心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 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十二条 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4方面。考核小组按《入驻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产品销售合同;
5.企业交税凭证;
6.科技创新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企业在孵化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入驻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中心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
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3.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孵化计划。
4.企业入驻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入驻企业,令其退出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入驻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毕业
第十六条 企业毕业后可从中心迁离,入驻新区或其他园区。入驻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三年,如企业入驻未满三年但满足毕业条件其中一条可提前毕业。
1.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企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
2.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实现产品销售,入驻期间企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第十七条 孵化培育期满前未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三年期满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一个月内须迁离本中心。
第十八条 达到毕业标准、但确需延长孵化期的企业,可在提出毕业申请同时向中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中心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考察批准后可实施延长。原则上延长期内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入驻中心的参照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康巴什新区加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入驻企业评估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 具 体 指 标 |
经济能力 (35分) | 评估考核期销售收入(折算成全年) |
评估考核期实现利润(折算成全年) |
评估考核期上缴税金(折算成全年) |
经营管理能力 (20分) | 企业团队素质 |
管理制度建设 |
市场开拓能力 |
工作配合 |
产品技术水平 和产业化程度(25分) | 主要产品技术水平和成熟性 |
科研、生产条件及装备 |
企业发展潜力(20分) | 项目或产品市场前景 |
持续发展能力 |
注:考核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不包括60分)为不合格,60-85分为(包括85分)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